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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有人告诉你
出售或者出租名下银行卡
就能“轻轻松松挣钱”
你心动吗?
但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
你还会心动么?
一些人就因一时贪念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6月23日,奉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2月底,王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实名注册的三套银行卡出借给刘某。后王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在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时被用于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254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故判处上述刑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使得诈骗分子对下游取款的银行卡和实名绑定手机卡的需求有所增加。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两卡”),使之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希望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心存侥幸,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可能会涉嫌犯罪、酿成大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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