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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转账网友…
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很多人在观看
网络直播的时候
都可能打赏主播
如果打赏的次数过多
金额过高……
如果网络交友不慎
频繁向对方转账
数额较大……
这些都有可能威胁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吕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2019年,吕先生与小红在网络上相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小红系某直播平台主播,直播内容为表演才艺,在其直播期间,吕先生充值账户共向小红打赏了价值一万余元的礼物,并且私下向小红微信转款近10万元。后妻子黄女士发现了丈夫吕先生的所作所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吕先生对小红的赠与行为无效,小红收到的款项应当全部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对于微信转款部分:吕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红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小红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黄女士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同时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的赠与行为,黄女士主张小红返还吕先生通过微信赠与的款项10余万元,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对于直播打赏部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主播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该商业模式涉及主播、观众以及平台等各方,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表演自己的才艺获取观众的认可及打赏。本案中,吕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通过直播平台对小红进行打赏,应当认定为个人消费服务行为,故黄女士要求小红返还吕先生打赏款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在婚姻之外的“不正当情人关系”是逾越道德底线、违反公序良俗的,故配偶对第三者的无偿赠与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但是在追回配偶向第三者转出的财物时,应当区分配偶和第三者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若能举证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暧昧关系”,客观上存在无偿转款行为,则可以以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其无效,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用户购买了平台货币后,可以向直播平台主张一系列完整的、具有相互关联的服务,使用这种虚拟财产购买礼物和道具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享受服务的一个环节。用户将道具和礼物“送出”的同时,获得的不仅包括主播的相关服务,在此过程中取得了主播和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乃至崇拜,还享受到了平台提供的独特的礼物设计和礼物特效,以及相关头衔、特殊的标志,并会在直播间的贡献榜中显示自己的名字等。因此,将直播打赏行为界定为服务合同更为合适。
在此,法官再次提醒,夫妻之间应当地位平等、相互忠诚、相互关爱!
来源:奉新法院
原题:打赏主播、转账网友......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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