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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2025年江西省本级一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制售的一个批次凉拌鸡翅、牙签牛肉串和熟猪头肉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在2025年3月11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卤菜店制售的凉拌鸡翅、牙签牛肉串和熟猪头肉(抽样编号:XBJ25360921395030236ZX、XBJ25360921395030237ZX、XBJ25360921395030238ZX) 和《检验报告》(编号:No. 25F0312009、No. 25F0312010、No. 25F0312011),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凉拌鸡翅、牙签牛肉串和熟猪头肉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当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辅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货值金额和获利较少,目前尚无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凉拌鸡翅、牙签牛肉串和熟猪头肉出现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凉拌鸡翅、牙签牛肉串和熟猪头肉,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2.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辅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62.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5〕184号。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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