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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丧偶继弦,三十年后因病去世,留继承存在分歧,年近七旬的继母吴某将三名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
近日奉新法院审结了
这起继承纠纷案
依法判决原告吴某
享有55%的房屋产权
剩余45%的房屋产权
由王某三子女继承
王某与前妻彭某育有三子女,双方分得一套公房居住。王某与吴某再婚后,共同居住在该公房内。此后,因房屋产权出售,王某享受房贴政策购得该房产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21年,王某病故。吴某要求依法继承王某的遗产,遭到王某三子女的反对。庭审中,王某三子女表示,该房产系母亲彭某在世时与父亲王某共同拥有,故涉诉房屋仅有50%可用于继承分配。
吴某与王某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现王某去世,吴某对王某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诉争的房产最早源于被继承人王某所在单位的公房改革政策,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被继承人王某的贡献明显更大,故吴某作为妻子可分割诉争房屋40%的产权,剩余60%的产权作为王某的遗产再由吴某和三子女进行继承分配,遂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王某对房产贡献较大,故其配偶享有房产的40%,另60%的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王某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人:一是妻子吴某;二是王某与前妻生育的三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吴某享有房产的55%,继子女共享有房产的45%。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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