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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投保,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转载 方璜2025/05/12 08:54: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父母为重伤住院的儿子在线上投保“学平险”,儿子离世后索赔遭拒,父母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01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小学学生吴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住院。开学后,吴某因病未就学,但仍具有学籍。同年9月,其母亲张某通过“赣服通”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吴某投保该年度“学平险”,但未勾选被保险人吴某的健康状况变化。同年10月,吴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后,吴某父母向某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2024年“学平险”过程中隐瞒了被保险人吴某于交通事故中受到重大伤害的事实,故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张某于投保时并未勾选或填写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即在平台上购买了2024年度的“学平险”,而吴某重伤住院的事实,致其保险赔付的发生已具有确定性,不符合保险合同射幸性特征,应属无效合同,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03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须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亦具有不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学平险”作为一种商业意外保险,承保的是“可能发生的风险”,而非“必然发生的损失”。本案中,投保人在其子已因交通事故重伤住院、生命垂危时投保,此时保险事故已实际发生,违背了保险的射幸原则,故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拒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是保险人正确认定承保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确定承保的条件、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故投保人与保险人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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