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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个体家禽屠宰
本以为用松香给鸭脱毛
既省钱又省功夫
谁知道竟触犯了刑法
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经营一家鸡鸭屠宰店,主要业务为销售鸭子或为顾客自带的鸭子脱毛赚取加工费。为降低成本,余某某在明知不能使用工业松香用于家禽脱毛的情况下,仍将其网购的工业松香与松香甘油酯混同使用为鸭子脱毛。经鉴定机构检测,送检的拔毛鸭和松香均检出松香酸,送检的松香样品中检出的松香酸酸值为164.9mg/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余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工业松香为非食用化学物质,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且氧化后的过氧化物含量较高,使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脱毛会对禽肉制品造成污染,对人体有害,国家已明令禁止。在明知禁用工业松香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松香给家禽脱毛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损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奉新法院提醒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要守住“安全红线”,依法依规合法经营,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向百姓餐桌,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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